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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關學校具原住民族身分之教師依內政部 99 年 11 月 2 日台內民字第 0990212117 號令修正之「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第 4 條第 6 款規定放假時,視同公假,渠等課(職)務應由
學校派員代理。
2.需提出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等足資證明其族別之證明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