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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淑卿 - 人事室 | 2025-06-24 | 點閱數: 99

勤休制度宣導:

因應司法院釋字第 785 號解釋,公務員服務法及公務人員保障法業於 111 年 6 月 22 日修正公布,行政院基於兼顧公務同仁健康權及機關實務運作,訂定「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於 112 年 1 月 1 日施行,就公務員服勤時數訂定上限規範、服勤與休假之頻率及服勤日中連續休息最低時數。

  1. 加班時數經以補休為補償方式者,應於補休期限內(2年)休畢,以維護健康權(參照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3條)。(技工工友以及勞基法人員、契約進用人員補休期限不適用)
  2. 公務人員自11211日起補休假期限延長至多為2年,且遷調後於原服務機關未休畢之補休假,得於原補休假期限內至新任職機關續行補休。
  3. 參酌前開公務人員規定並保障教師因轉任不同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屬學校或大專校院之補休權益,11211日起發生得補休事由之公立各級學校編制內專任教師,補休期限及續行補休規範如下:

()教師補休,應於得補休事由發生後2年內補休完畢。

()公立各級學校編制內專任教師相互轉任且年資未中斷,於原服務學校未休畢之補休,得於原補休期限內至新任職學校續行補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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