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現職正式教師如職前具有偏遠地區學校代理教師年資,經依 1060526 修正師資培育法第 22 條第 1 項規定用以抵免修習教育實習者,請於 3 個月內檢附抵免修習教育實習文件(如教師證正反面)、偏遠地區代理敘薪通知書及離職(服務)證明書(要註記偏遠地區),申請依該函改敘,並自即日起生效;逾 3 個月申請者,自申請之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