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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部分條文、「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 5 條、第 6 條之 1 ,業經教育部 115 年 1 月 12 日以臺教授國部字第 1146004422A 號令修正發布。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15 年 1 月 12 日臺教授國部字第 1146004422D 號函辦理。
二、本次修法重點如下:
1.明定學校得透過巡堂、觀課、親師生溝通及行政晤談等方式,及早掌握教學與互動情形,發揮事前預防功能,避免問題惡化後才進入檢舉與調查程序。
2.修正檢舉案件受理機制,改由校長邀集外聘的調查人才庫專業人員、校事會議之教師代表及家長代表共 4 人召開會議,認定是否受理,採無記名投票方式,校長不參與表決;並同時刪除匿名檢舉規定。
3.明確規範校事會議僅處理教師法所定不適任案件;如案件屬考核辦法所定懲處情形,則回歸考核辦法處理,落實分流。
4.主管機關接獲檢舉事件或知悉之事件,如認有不予受理情形,應通知檢舉人不予受理,且不通知學校處理;如屬應通知學校處理者,其相關資訊應提供學校參考,且不予去識別化。
5.明定參與案件處理的所有人員,均負有保密義務與責任,違反者負行政責任外,依法追究責任。
6.新增輔佐人參與制度:行為人、被害人接受訪談時,得依法由輔佐人偕同到場參與,以協助其理解程序及表達意見,並保障其權益。
